第四節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揩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胸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網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第3.4.2條 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則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4.3條 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
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
S≥1.89kc2 (3.4.3)
式中 S —-鋼筋表面積總和(rn2)。
二、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基礎接地體的規格尺寸
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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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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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鋼ⅹ根數≥直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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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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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ⅹ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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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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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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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ⅹ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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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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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表面積總和≥1.89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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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當長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時,宜優先選用扁鋼;
②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
③利用閉合條形基礎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人箍筋的表面積。
第3.4.4條 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rn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于或等于0.37m2。
第3.4.5條 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
第3.4.6條 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采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并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 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筑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25m。當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
第3.4.8條 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
當 lx〈5Ri時,
sa3≥0.2kc(Ri +0.1lx ) (3.4.8-1)
當lx≥5Ri 時,
s a3≥0.05kc(Ri +lx ) (3.4.8-2)
s a4≥0.05kclx (3.4.8-3)
第3.4.9條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繞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二、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回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三、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或獨自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3.4.10條高度超過60m的建筑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3.3.10條一、二、四款的規定,并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3.5.1條 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揩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二、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三、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第3.5.2條 當一座建筑物中儀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二、當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揩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三、當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
第3.5.3條 當采用接閃器保護建筑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范圍內。
第3.5.4條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它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網。
二、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并宜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接設備而中間斷開時宜設跨
接線。
三、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5.5條 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r 可取100m。
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第3.5.6條 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